婚姻不是儿戏!但离婚,经过深思熟虑后也可喊停!
2019/10/18 1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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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03月于深圳市罗湖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某恺,于2008年01月出生,一女刘某晴,于2016年8月出生。双方在家庭生活上矛盾与日俱增,无法调和,夫妻感情已破裂,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刘某恺归原告抚养;3、请求判令婚生女刘某晴归原告抚养;4、请求依法分割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xx路xx花园xx房的房产,房产价值约三百万元(实际价值以评估为准);5、请求依法分割位于惠州市惠城区xx苑xx栋xx的房产,房产价值约三百万元(实际价值以评估为准);6、请求判令车牌号为粤Bxxxxx的奥迪牌车辆归原告所有,车辆价值约十万元(实际价值以评估为准);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该案件在诉前联调阶段,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2019年3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某某在撤诉前跟国晖律师沟通,国晖律师本着婚姻自由以及有利于原告的原则出发,表示支持原告自愿撤诉。愿意庭外和解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法院可予以准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21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