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没达到自己满意结果?国晖律师上诉让您满意为止!
2019/10/21 11: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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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邓某某,女、
被告(被上诉人)曾某,男、
原告诉称:原、被告认识后,于2013年7月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婚后意见出现严重分歧。2014年2月,原、被告正式分居,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复合可能。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离婚手续。因协商无果,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自行享有及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基于双方在一起生活时间比较短,且矛盾不断加深,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所以被告同意离婚。但是两人尚有未处理的共同债务47.5万元,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同时要求原告返还10万元彩礼及8.5万元首饰。庭审后,被告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表示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判决如下: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曾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邓某某与曾某离婚;
二、邓某某于2014年11月15日前返还曾某人民币49000元,该款付至曾某的银行账户;
三、双方因本次婚姻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了结,均不得再行相互终究;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即上诉人邓某某委托国晖律师处理离婚纠纷,但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第一次法院并没有判决离婚。国晖律师因为原告邓某某只想离婚,建议再接再厉上诉离婚,最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邓某某与曾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068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