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体面!夫妻双方也可通过调解离婚!
2019/10/22 11: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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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某,女
被告杨某,男
原告诉称:2008年双方在深圳工作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09月双方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结婚后,双方关于工作与生活的不同理念并未随婚姻生活的延续而趋同,而是分歧越来越大,历经多年后夫妻感情非但未加深反而越来越淡漠。对于双方之间出现的矛盾与隔阂,双方均无法有效化解和消除,以致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黄某某委托国晖律师处理离婚纠纷,国晖律师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重重,已无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06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