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赌博等情形,可以离婚吗?
2019/10/24 14: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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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
被告董某某,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生活在一起,2012年8月登记结婚,分别于2000年11月、2012年4月生下儿子董某杰、女儿董某萱。长期以来, 原告不负担家庭经济责任,家庭开支由原告微薄收入维持。
因性格、学识、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锁事争吵。长期以来,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多次报警向公安求救,也曾遭被告毒打后住院治疗。被告多次用莱刀威胁原告,还说“如原告提起离婚,就杀掉原告全家”。 因不忍心让年幼儿女受到伤害,原告对被告的家庭暴力一忍再忍,但被告不但不醒悟与珍惜,反而变本加厉伤害原告,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综上,请求法院:1、 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儿女董某杰、董某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争议焦点】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国晖律师表示,法定离婚情形一般而言就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赌博、吸毒以及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等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性,就现有证据查明,原告虽然想离婚,但并没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当审慎对待婚姻,冷静思考一段时间,给彼此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74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