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能离吗?
2019/10/25 10: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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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THONG YOON SEN JOHN (唐云森•约翰),男,1962年6月生,新加坡居民。
被告区某某,女,1980年5月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原告诉称:原告THONG YOON SEN JOHN (唐云森.约翰)诉称,原告与被告区文珍于2013年1月在新加坡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两地分居,且经济独立。双方婚姻期间无生育。因两地分居,沟通较少,文化差异等原因导致双方对家庭各项事务意见均有分歧,并常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破裂,原、被告在本案开庭前仍有夫妻生活。
【争议焦点】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THONG YOON SEN JOHN (唐云森•约翰)与被告区某某离婚。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离婚,原告与被告自相识至登记结婚已有五年之久,且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深厚,双方应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原告主张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并常发生争吵,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原、被告在开庭前一天晚上仍存在夫妻生活,故原告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原、被告双方应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互相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45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