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支离破碎的婚姻,如何调解离婚?
2019/10/29 15:46:53
2668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韦某,男
被告付某某,女
原告诉称:2007年原、被告原来系同事关系后谈恋爱,二人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12年8月育有一子韦某林。原告系广东深圳人,被告系湖北广水人,婚后因性格及生活习性差异,出现家庭矛盾,关系逐渐恶化,2013 年6月,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激烈冲突,致使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并开始分居生活,女方回湖北老家生活。
原、被告婚后,原告母亲出资为原告在湖北随州购置一套房产,地址位于湖北省随州市,无其它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因双方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性格及生活习性差异较大,进而升级为家庭矛盾,现感情已无挽回的余地。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子韦某林由原告韦某抚养;三、请求依法分割位于湖北随州市房产份额。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韦某与被告付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韦某林由原告韦某抚养,被告付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韦某林每周六上午9:00至周日晚上9:00可与被告付某某生活;
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享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原告韦某补偿被告付某某65万元,其中10万元于2014年6月前付清,剩余55万元于2014年11月前付清,如上述款项任何一笔未按期足额付清,则原告韦某另行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且被告付某某可就所有剩余款项全部申请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付某某委托国晖律师处理离婚纠纷,国晖律师认为,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导致矛盾重重,已无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且原告补偿被告付某某65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41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