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履行抚养义务,黄某起诉夺回孩子抚养权
2019/10/31 1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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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婚姻家庭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女
被告杨某帅,男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0年12月生育女儿杨某琳。2014年经法院调解原告同意与被告离婚,法院根据双方调解协议于2014年7月出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女儿杨某琳由被告(杨某帅)抚养,原告 (黄某)无需承担抚养费。但离婚后,被告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2017年9月杨某琳正式入读原告所任教的学校由原告抚养照顾,学校课堂之外,原告还为杨某琳报名参加了舞蹈、画画、二胡等课外兴趣班。由于抚养杨某琳花费较大,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但被告予以拒绝。现杨某琳已随原告在所任教的学校上学已就读二年级,已习惯现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杨某琳改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教育和健康成长,被告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应当承担却拒绝支付抚养费。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原、被告所生女儿杨某琳变更为由原告抚养,判令被告孩年满18周岁。
二、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被告每月应支付多少抚养费?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庭审调查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双方当事人的女儿杨某琳由原告黄某抚养,被告自2019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杨某琳成年时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的抚养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抚养费,于当月十五前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25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婚姻家庭。原、被告调解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但是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期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杨某琳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该案件最终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12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