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是否属于诉讼离婚的必经之路?
2019/11/1 15: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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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某,男
被告赖某某,女
原告诉称:1999年10月,原、被告认识。2000年1月,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5月,双方在兰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2月,被告生下女儿潘某萤。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原告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女儿潘某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3、平均分割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林园东路xx苑xx栋xx的房产(购置价为83万元)。4、平均分割被告名下的股票资产(182615. 94元)。5、共同债务70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6、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赖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潘某萤由原告潘某某抚养,被告赖某某自2014年11月起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当年的抚养费于当年年底之前付清,直至婚生女潘某萤18周岁止,抚养费支付至潘某萤帐户
三、在尊重女儿潘某萤的意愿及不影响其学习的前提下,被告赖某某可探视女儿潘某萤。
四、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梅观路xx苑xx栋xx房归被告赖某某所有,该房的权利义务由被告赖某某享有和承担(包括偿还该房的剩余按揭贷款本息),被告赖某某向原告潘某某补偿6万元,其中3万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付清,余款3万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补偿款6万元支付至潘某某帐户
五、被告赖某某按时足额补偿上述6万元后,原告潘某某应协助办理该房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100%产 权登记在被告赖某某名下,该房子过户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赎楼的违约金、担保费、中介费、房屋过户的所有税费)由被告赖某某承担。
六、被告赖某某不再就原告潘某某向其出具的借条、欠条主张任何权利。
七、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八、原告自愿放弃在本案中提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潘某某委托国晖律师处理离婚纠纷,国晖律师认为,原、被告一个是北方人,一个是南方人,习俗差距较大,且双方婚后矛盾重重,已无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对婚生女及财产已做了相应分割,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故获得法院的制作的调解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59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