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尚年幼需要温暖和睦的家庭,故不予离婚!
2019/11/6 10: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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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女
被告莫某,男
原告诉称:2005年5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因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加之被告比原告年长6岁,恋爱期间总是发生争吵,经历了多次的分分合合,甚至在举办婚礼前一周还闹的不可开交,险些再次分手。当时考虑到请帖已发,为了顾及面子,加上亲朋好友的劝说,尤其是原告当时已怀有身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原告选择再次妥协,于2008年3月与被告进行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因被告的母亲性格强势,婆媳关系一直很紧张, 被告又对其父母言听计从,从不顾及原告的感受。因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上的巨大差异,生活中频繁发生争吵,每每这时,不论对错,被告的母亲都会对原告妄加指责,被告的父亲也在外面到处说着原告的“不是”。更有甚者,一年半前,被告的母亲欲将原告赶出家门,被告却对所发生的一切袖手旁观。
在经济收入,上,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原告远远高于被告,因此原告承担了几乎所有的家庭花销,2008年11 月儿子莫某阳出生,生活的重担在原告的肩上又加重了一道,在巨大的生活压力之下,原告希望被告可以适当分担,最起码在精神上给予分担,但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却极少与原告进行沟通交流,安慰和关怀更是难得一见。虽然被告比原告年长6岁,但在物质上,尤其在精神上,原告却感觉不到任何被呵护、包容、忍让的关怀。
因为双方之间频繁爆发争吵和紧张的家庭氛围,双方现已分居近半年之久,期间,被告从未主动联系过原告。双方之间彼此互不关心,已毫无感情可言。原告曾私下与被告协商离婚一事,被告竞开口索要20万,才同意离婚。显然,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确已无法也无必要继续生活下去。另,双方在2009年2月购买一辆轿车,现价值约5万元,2013年 11月在东莞购买一房产支付首付款218944元。
因此,基于以上情况,原告现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莫某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分割婚姻期间购买的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环市东路xx园xx号房产所支付的首付款218944元;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型轿车一辆,价值约人民币5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双方是属于自由恋爱,原告与被告至今相识10年,儿子也已年满6岁,一家三口感情非常深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小孩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以健康成长,因此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离婚,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但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法院考虑到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且有一小孩尚年幼需要一个温暖和睦的家庭,故应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因此,对于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40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