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这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吗?
2019/11/7 14: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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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侯某某,男
原告诉称:2015年9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11月在龙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原告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不但不关心,反而与婚外女性保持暖昧关系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病情加重。2016年4月,被告将原告打伤并企图杀害原告。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致原告身心巨大损害,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此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15年9月,原告在被告工作的办公室留下一份相亲字据,被告觉得原告的年龄符合自己的要求,便拨通了原告的电话进行沟通认识,在原、被告认识不到两个月,原告提出与被告结婚。2015年11月,原、被告在龙岗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和婚后,原告都未曾告知被告是二婚、已有一女以及其患有疾病的事实,婚后,被告发现原告一直在服用药物,被告出于关心询问原告身体情况,并提议去医院就诊,但原告只告知被告是感冒引起的头痛,被告当时未怀疑,也未去查看原告服用的药物。之后,被告发现原告服用药物的频率越来越多,在被告多次询问下,原告才告知她患有严重疾病以及承认二婚,后双方生活和谐并未发生吵闹打骂的事情。
2016年4月,原告在被告的陪同下到深圳市罗湖区康宁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一直在医院陪同照顾直至原告出院,并且被告的亲朋好友也多次前往康宁医院探望原告。出院后,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陪同原告在原告的娘家调养身体,但后来,原告及其原告的娘家人开始排斥被告,不让被告陪同原告,并将被告驱赶回惠州,原告也开始找各种理由要与被告离婚。被告的个人生活严谨,并不存在与婚外女性暖昧的关系,被告在工作中也没有什么异性朋友。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争议焦点】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结婚是神圣的事情,每个进入婚姻殿堂的人应当抱着对婚姻 负责的态度,美好地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有摩擦,但应本着互谅互让,彼此关爱的心和睦平等相处。国晖律师认为,原、被告是在自由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婚初感情尚好。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已经有了第三者,但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就现有证据查明,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并非久治不愈,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作为丈夫,应给予妻子更多关爱和照顾,营造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当审慎对待婚姻,冷静思考一段时间,给彼此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13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