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找国晖,孩子、房产都到手!
2019/12/27 14: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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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黄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10年7月,原告与被告因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相识,2011年11月原告与被告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冲突。2015年8月,原告已怀孕七个月,被告因为生活琐事打原告,差点将原告打流产。2015年10月原告生了双胞胎女儿后,原告的日子就好像进入了地狱,被告及其母亲因为原告生的是女孩,说是给他们家丢脸,被告及其母亲对原告非打即骂。被告对原告及两个女儿不闻不问,并把自己的工作调到福建。原告刚剖腹产生完孩子,身体特别差,无力照顾两个双胞胎女儿,实在没办法将两个女儿安置在其老家安徽父母家里,由其父母帮忙照料。原告到处借钱抚养孩子,原告每次向被告要钱给孩子买奶粉,或让被告买奶粉,都遭到被告的辱骂。
今年3月,原告再也借不到钱养孩子了,为了抚养孩子,原告无奈带着满身的病痛从老家安徽回到深圳找工作,并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在法庭上表示可以悔改,不同意离婚,2016年4月法院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2016年7月20日凌晨12点钟左右,被告从福建回到深圳家里,对原告进行辱骂,然后动手打原告,被告从柜子里拿出一只长约27厘米高约20厘米的工艺品木象直接打砸原告的头部。原告的妹妹姜某出来劝阻,被告把原告及妹妹都砸倒在地,拼命用木象砸其头部,原告只能报警并跪地求饶。警察赶到后,及时把原告和其妹妹送到医院,其生命才脱离危险。被告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进行行政拘留9天(即2016年7月20日至7月29日)并处罚人民币200元。
海语东园的房子是带梅沙幼儿园,盐田外国语学校小学部和初中部的学位,为了以后双胞胎女儿在深圳有一个稳定的住所,有个良好的读书环境。要求房产归原告和女儿所有。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原告的生命受到严重的威胁,为保护原告及两个孩子的生命健康不受到被告的侵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所生的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两个双胞胎女儿抚养费人民币204万元。(按每个孩子一个月抚养费5000元支付至孩子18周岁止,5000元*12个月*17年*2个孩子=204万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海语东园X号楼X房归原告所有。
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被告对于孩子和家庭都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没有重男轻女的行为,也不存在辱骂原告和家暴的行为。
【争议焦点】
本案中子女的抚养权应如何分配?涉案财产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婚生女黄某诺、黄某言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黄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杨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直至黄某诺、黄某言年满18周岁;
三、被告黄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可探望黄某诺、黄某言四次,探望时间为每周六9时至每周日16时,由被告黄某自行至原告杨某住处接送黄某诺、黄某言,原告应对被告黄某行使探望权予以协助,如探望地点和方式有变动,双方自行协商;
四、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五、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海语东园X号楼X房产归被告黄某所有,该房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被告黄某的个人债务;
六、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财产分割的补偿款人民币52918.16元;
七、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结束后,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8民初4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8民初41号民事判决第七、八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8民初4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海语东园X号楼X房产归上诉人杨某所有,该房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上诉人杨某的个人债务;被上诉人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上诉人杨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上诉人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黄某支付房屋补偿款930000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8民初4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上诉人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黄某支付出售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叶屋西街西南侧蓝田壹站华苑X房产的补偿款115393元。
五、驳回上诉人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婚生女的抚养权分配问题,国晖律师接到原告的委托后,整理提交了相关证据,在一审中解决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改判,将涉诉房产判给原告。最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42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