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财产何其多,依据法院判决来分割
2020/1/13 11: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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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何某,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已经于2014年8月,通过在深圳市福田法院诉讼,判决离婚。离婚后,被告单位发放了一次住房补贴,该补贴系婚姻存续期间应该发放的补贴,因为该补贴延迟发放,在原被告离婚纠纷案件中没有做处理。另外,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股票账户,余额为43194元,因此原告请求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请求如下:
1、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住房补贴的一半71200元;
2、 分割双方离婚之时双方股票账户剩余余额,被告的余额43194.4元的一半即21597.2元;
3、分割被告保险7万元的一半即3.5万元;
4、分割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1968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5733账户中自2010年1月28日至2014年8月30日取出款项40万元的一半即20万元。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各自银行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款归各自所有;被告何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支付住房补贴款人民币58,600元。
二、被告在招商证券股票(客户号为0932024565)归被告何某所有;被告何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支付股票补偿款人民币21,597.2元。
三、原告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智盈人生”保险归原告郑某所有;原告郑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何某支付保单价值人民币8895.6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离婚时部分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涉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查明案件基本情况后,本着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原则,适当让原告多分财产,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52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