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4年被妻子起诉离婚,该如何挽回婚姻?

2020/1/22 10:57:08 2831

v       网络上曾流传过这样一段话:如果我要拥抱你就必须放下砖头,可是如果拿起砖头就无法拥抱你。这段话道出了很多家庭的辛酸,因为工作而不得不和自己的爱人分居,这本就是一件痛苦的事情,但若还要被自己的妻子起诉离婚,是否还能挽回呢?
      案件事实
       原告与我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恋后,在2007年登记结婚;2013年,原告生育一子;但是从2015年起,我方当事人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外地,这就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了影响。可让我方当事人没有想到的是,原告在2018年12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称其与我方当事人已分居4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面对这样的起诉,我方当事人只能应诉,并委托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总所婚姻家庭部杨慧律师代理应诉。
      办案经过
       在代理过程中,杨慧律师了解到2015年至今,我方当事人因工作原因常驻外地工作。原告起诉称,双方在我方当事人调往外地工作前,已经分房起居,双方感情岌岌可危。我方当事人调往外地工作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双方的联系也仅仅是围绕婚生子,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但是我方当事人却告诉律师,在婚生子降生后,是原告以照顾婚生子为由,要求分房起居,并非是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并且在因工作被调往外地后,我方当事人仍定期回家,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根据从我方当事人那里了解到的信息,律师向法院表明我方当事人并非自愿分居,属于因工作调动的“被分居情形”,分居事实不应当认定为是夫妻感情不和。此外,律师还在庭审中指出我方当事人十分关爱原告及其家里人,与其家人定期保持联系,回家均参与双方的家庭活动,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无证据;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予双方离婚,支持我方的主张。
      律师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满2年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准予离婚。
       但是这个条文有一个关键前提就是夫妻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合,而不是因为工作等其他无关感情破裂的客观原因。本案中,国晖律师就是抓住了这一点,指出原告与我方当事人虽有分居事实,但属于我方当事人工作调动的客观原因,且不具有其他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