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才发现丈夫有赌博恶习,离婚后子女和财产都归妻子

2020/3/18 12:33:00 3007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包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曾某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年底月因在一起工作而相识,不久便开始相恋并于2005年04月在龙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生育一子,取名曾某航。
       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未能建立较好的感情,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双方结了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赌成性,经原告多次劝阻,被告仍然屡劝不改。后来,被告由好赌演变成豪赌,输钱后经常向家人、亲朋借钱和套现信用卡来还赌债以及继续赌博。因此,被告于2011年5月前欠下银行人民币40000.00余元,又于2015年6月前欠下银行人民币120000.00元。被告的亲朋因被告的严重赌博恶习及欠下巨额赌债而对其疏远,银行也因其没有及时还清套现的信用卡而把其列为不良信用客户,被告也因此从此无法向银行贷款。
       原告给予被告多次机会,但被告从未听从原告、家人及亲朋的忠告,无法改变其好赌、豪赌恶习及对家庭不负责任态度。首先,被告从来不闻不问家事,不做家务,承认结婚以来“自己很不成熟,男人懂事得真的太晚了,让家庭生活由原告一人承担”,承认“是我的错使你们受到严重的伤害”等等,被告没有负起基本的家长、丈夫责任,其次,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小孩的生活,自小均是原告照顾照料。被告也不对小孩进行教育培养,从不过问小孩的学习情况和辅导检查小孩的作业,都是由原告一人辅导和检查作业。再次,原被告婚后发现,双方性格爱好和价值观、人生观等严重不合,令双方及家人无法忍受。至此,双方婚姻确属名存实忘,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完全对婚姻生活失去了信心。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所生儿子曾某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5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
       3、请求法院判令婚后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待儿子曾某航年满十八周岁后原告将该房屋过户至曾某航名下,该房欠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
       4、请求法院判决婚后共同财产小轿车归原告;
       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名下的债务由被告承担;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原告包某与被告曾某伟协商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曾某航(男,2005年10月17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6年6月起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
       三、在不影响婚生子曾某航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可随时探视婚生子。
       四、登记于原告包某名下的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人民路东侧丰润花园X栋X房产,双方确认共同无偿赠与婚生子曾某航;该房相关房贷由原告承担偿还义务。
       五、登记于原告包某名下的车牌号粤BF***3车辆归属原告,无需折价补偿。
       六、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但是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没有深入了解,导致婚后经常争吵,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甚至越来越严重,最后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国晖律师在接到原告的委托后,积极与被告联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良性沟通,最终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且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46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