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幸遭遇渣男,离婚后终于一拍两散

2020/3/19 11:59:28 2855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女,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3年在深圳工厂打工时认识。当时被告隐瞒已有妻室的事实,与原告谈恋爱。1996 年被告带原告回其老家过春节,原告才了解到被告有妻子,且未离婚。当时原告已经怀孕,无奈之下,待被告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后,由其父亲通过关系帮原、被告补办结婚证。
       1996年6月,原告生下双胞胎儿子后,被告的德行暴露无遗,不但吃喝嫖赌,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而且生活极不检点。与保姆通奸,甚至瞒着原告带着别的女人回老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对双胞胎儿子不闻不问,未尽到父亲的丁点责任,全由原告一手抚养成人。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后被告贩毒事情败露被抓,原告才感到精神解脱。2008年上半年,被告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被送到监狱改造。自此,原、被告中断了一切联系。
       原、被告婚后生有一对双胞胎儿子,现已成人。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原告所负家庭债务也不需要被告负担。鉴于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邓某、陈某自愿离婚。
       二、邓某、陈某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三、邓某、陈某无债权债务纠纷及其他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16年1月5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被告被判处长期徒刑,且刑期未满,需要在被告所服刑的监狱开庭审理此案。因此,为了不影响被告的服刑心态, 2016年3月21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23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95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