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柔,女,汉族,住址陕西省商南县。
被告陆某林,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婚生女,其父母于2014年5月相识, 2015年1月登记结婚, 2016年3月3日因感情破裂登记离婚,约定抚养权归女方,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时原告约半岁。
原告出生在深圳龙华区,并随母亲长期居住在龙华,但随着物价上涨,原告上幼儿园需要缴纳的各项费用提高,原来的抚养费数额远远不能维持原告的生活及学习费用支出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自原告出生后全职独自抚养原告,无固定收入。被告有较高稳定的经济收入,是富士康工模部工程师,月薪12000以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离婚之后,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抚养费用。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关于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原告的实际需求(见附件原告生活费一览表),至原告长大成年,每月平均所需月6000元不等,另结合被告的工资收入及身体状况,原告请求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合理诉求。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请求增加原告抚养费至3000元/月;
2、请求判定本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原告请求抚养费增加至3000元/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增加子女抚养费?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庭审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某林向原告陆某柔每月15号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至陆某柔年满18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陆某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抚养权纠纷。原告作为被告的婚生女,在被告离婚后一直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现原告母亲以物价上涨,原告上幼儿园需要缴纳的各项费用提高为由要求增加每月抚养费至3000元。被告委托国晖律师应诉,国晖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提交相应证据,向法院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当地生活水平,没有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没有多支付500元抚养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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