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严某某,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方某某,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认识,于2016年12月在广东省深圳龙华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 年3月生育儿子方某桐,双方现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原告名下的房产、汽车系婚前财产,并于2016年12月在深圳公证处公证。2018年05月原告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向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2018年9月,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沟通认为无和好可能,并从2018年初就分居,不在一处共同生活。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因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等诸多原因已导致感情完全破裂,特请求法院准予原告所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方某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每月应支付人民币3500元;3、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自行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2019年7月9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严某某、被告方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方某桐由原告严某某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负担,被告方某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被告方某某同意本协议签署两日内配合原告严某某去派出所办理孩子变更姓氏的相关手续;
三、婚前购买的登记在原告严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xx路xx花园北区xx栋xx单元xx的房产归原告严某某所有;
四、婚前购买的登记在原告严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泗黎路与悦兴路交汇处xx庭(一期)xx栋xx号xx单元xx号房产归原告严某某所有,该房产剩余贷款由原告严某某负责偿还;
五、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及除上述三、四项以外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原被告双方签署本调解协议之日起,双方再无其它任何财产纠葛,也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财产权利。双方无共同债务,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严某某在一审起诉离婚时委托其他律师起诉离婚,然而法院并未判决离婚。于是原告再次委托国晖律师起诉离婚,国晖律师表示,要想最快的达到离婚目的,不如双方先协调下。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国晖律师全程参与下达成调解协议,委托人严某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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