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原告提起确认之诉索赔1元人民币
2020/4/1 1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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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后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军,男,汉族,住址:罗湖区。
被告:李某,女,汉族,1968年12月7日生,住址:美国,Potomac。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8月19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27日生育女儿王某。2001年被告以访问学者身份出国,女儿王某于2004年5月赴美国上学前一直由原告在国内抚养。因被告长期滞留美国,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8月31日协议离婚,就子女的抚养双方协议:“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被告电话中提及王某的亲生父亲不是原告,此事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也给目前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故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确认原告与王某无自然血亲关系,原告与王某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2、原告不承担对王某的抚养义务,抚养义务归被告。
3、被告支付原告对王某的抚养费、损害赔偿金共1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在诉前已与原告沟通,确认了原告与王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某军与王某之间无亲生血缘关系,原告无需承担对王某的抚养义务;
二、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人民币1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后侵权责任纠纷。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原告得知女儿王某不是其亲生女儿,这对他打击很大,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王某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这个案件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作用,因为被告已经承认了王某不是原告的亲生女儿。
实际上这属于确认之诉,由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这样以后原告就无需承担抚养责任,二人之间不再有任何法律关系。
注意,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间约定孩子不由一方抚养,但不排除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未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也从法律上完全隔断了未来可能出现的抚养、赡养关系,存在法律上的切实意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04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