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国晖律师为被告代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20/4/2 10:38:33
3343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
被告邢某,男,汉族,住址山西省浮山县城。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中认识,2007年12月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结婚匆忙草率,婚后两人性格、生活习惯上的差异日益显现,生活摩擦不断,矛盾加剧。结婚几年来,两人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甚至在原告坐月子期间,就因为饮食习惯不同的原因,被告竟然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不仅性格不稳定,还沾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从2013年起沉迷于网络赌博,将家庭积蓄挥霍一空,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就因为被告好赌的原因,孩子从小班到中班的短暂期间,就搬了几次家,转了三次学,家无定所。家庭开支也是原告靠娘家接济才勉强维持。被告曾答应不再赌博,但总是言而无信。2015年2月,被告恳请原告向他人借2万元还债,原告信以为真,想不到被告竟将好不容易借来的钱又用去赌博。家中用于维持生计的小车也被其变卖。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又持续不断的争吵打闹,被告又沉迷赌博拒不悔改,原告为了孩子,尽量隐忍,但换来的却是被告的变本加厉。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婚生子邢浩南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18周岁;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但是被告不同意离婚。国晖婚姻律师在接到被告的委托后,及时与当事人联系,为被告制作提交了答辩状,指出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婚后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双方出现了一些摩擦,但是被告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今后一定会有所改变。最终,法院听取了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48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