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法院作出调解书
2020/4/3 12: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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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XX社区X号。
被告梁某,女,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大道南XX房。
原、被告于年1996年1月开始在一起生活,原被告双方在婚前生育两个儿女,长子张某平,1997 年1月11日出生;次女张某茹,2007年12月11日出生。基于为小女儿落户口原因,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1日结婚。
婚后由于原被告之间性格不合,一直发生争吵,现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无法继续生活,已经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未成年的婚生女张某茹由被告抚养;
三、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四、原被告个人名下债务各自承担
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
【争议焦点】
婚生女由谁抚养?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茹由被告梁某抚养;原告张某自2019年2月起,每月5日之前支付张某茹当月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张某茹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原告张某在不影响张某茹正常的学习、生活情况下,有权随时探视张某茹,在探视张某茹前应提前一天与被告梁某协商;
三、登记在原告张某名下的粤B****N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归原告张某所有;
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除上述列明的车辆以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归各自负担;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但是由于性格不和而经常发生争吵,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的诉讼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最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案件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64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