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定离婚事由也能离婚?国晖祝您达成心愿!
2020/4/8 11: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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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卓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
被告:庄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原告诉称,2000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在铜陵市铜官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原被告双方价值观差别太大,性格完全不合。被告在婚后期间长期漠视家人、不务正业没有稳定工作,原被告之间经常因为各种事情争执不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没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综上,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发表答辩,且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
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法院调解诶,双方达成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原告卓某、被告庄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无共同债务,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非常明显的离婚事由,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难度较大。国晖律师正是明确了这一点,因此在受到原告的委托后将工作重点放在了说服被告同意离婚上,最后在国晖的介入下,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62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