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婚”要离婚且对方不同意怎么办?找国晖律师帮您!
2020/4/9 18:09:28
2892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阮某某,男,户籍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张某,女,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原、被告通过形式婚姻网相识(即男女双方均为同性恋,共组家庭,双方在生理和人格上保持独立),原、被告双方经初步了解、互诉且认同“形婚”家庭理念后,于2016年1月18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经济独立,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被告婚后袒露自身并非女同性恋,向原告索求爱情及性生活,妄图强行改变原告性取向并干涉原告日常生活及感情。2017年4月中旬,原告方发现被告一直隐瞒乙肝等其它病史,经协商离婚无果后开始分居。被告婚前隐瞒性取向、乙肝等其它病史的行为,直接为婚后带来了不可调和矛盾,并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心理、生理和人格伤害,生活已无继续下去的可能。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 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不存在婚内出轨或家庭暴力等情形,双方感情未破裂,被告不清楚原告离婚的原因。
【争议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属于特殊婚姻形式,原、被告在原告需要名义上的家庭,被告明知原告性取向、父母催婚的前提下,为了满足父母的要求而协商达成形式上的婚姻。后被告婚后袒露自身并非女同性恋,向原告索求爱情及性生活,妄图强行改变原告性取向并干涉原告日常生活及感情,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于是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帮助处理该纠纷,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国晖律师与委托人的努力,法院最后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委托人对此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27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