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国晖律师助力双方达成调解
2020/4/22 10: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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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白某,女,住广东省乐昌市黄圃镇桃坪村委。
被告沈某,男,住福建省诏安县桥东镇洪洲村。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3年12月20日在漳州市诏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购置大宗财物,各自的财物由各自管理。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多,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夫妻感情开始破裂。后,原被告均与对方父母产生争执。
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自2014年3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和商谈离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没有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处理结果】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白某和被告沈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白某给予被告沈某经济补偿25000元,如原告白某要求迁移户口,被告沈某应给予协助;
三、原告白某与被告沈某一致确认,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一般来说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没有法定的离婚事由,法院是不会轻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但是这种情况下也很难协议离婚,因此就需要委托专业的婚姻律师介入。律师介入后会联系对方当事人,并与被告分析利害关系,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以达成当事人想离婚的目的,同时律师还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进行整理,以便在分割时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注意: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在性质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协议离婚,至少给夫妻间都留下了一点情感的余地。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92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