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离婚了说房子不是你的?那也要分割!
2020/5/20 11: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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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郝某,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经宝安区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结婚前,被告隐瞒其性取向问题,导致双方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原告为此承受巨大精神伤害和压力。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如下:
①2010年4月19日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振业景洲大厦房产一套。因同年深圳市政府出合“限购令”政策,由被告做主,将该房产登记于被告同学唐某名下。
②2011年7月13日,被告从双方共同财产中拿出200万元增资扩股其名下公司--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后,该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变更为300万元,变更后被告占公司股权为96.67%。
综上事由,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被告因婚姻过错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
3、判决登记于被告名下的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96.67%股权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原告所诉房产属于唐某,与原、被告无关。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涉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郝某离婚。
二、被告郝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名下的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33.33%的股份变更工商登记至原告周某名下。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提出答辩称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没有将该涉诉房产进行分割,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该房产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作出了分割。原告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77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