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离婚,离婚后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
2020/5/25 1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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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汉族,香港永久性居民,现住香港将军澳宝宁路。
被告:何某,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成都市青羊区瑞南街。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10日在香港沙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距太大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等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男方冯某与女方何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继期间,于2014年生育一个儿子,取名:何某恩;儿子何某恩由女方何某抚养,冯某不支付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到孩子长大成人。
三、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各自私下欠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各自的日常用品归各自所有。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何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告冯某与被告何某的婚生子何某恩由被告何某抚养,抚养费由何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本案中原、被告就离婚的相关事宜已经达成了一直意见,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将协议内容予以确定,赋予法律效力以确保其执行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32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