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贝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兴陇溪打东门宫巷。
被告:黄某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兴陇溪打东门宫巷。
原告诉称,双方于1999年深圳同一个市场做事时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02年4月20日在汕头市潮南区沙陇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后原告即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多次要求其戒赌无效。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被告结婚后长期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在外生育一小孩。被告结婚后的不负责任的种种作为令原告悲伤至极,原告与被告经常发生争吵,2009 年7月双方正式分居。分居后三个小孩一直由原告辛辛苦苦照顾,被告从不回家看望小孩,也不支付小孩生活费给原告,仅于2014年分两次合计支付了1万元,令原告心寒。近期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同意离婚却不愿承担小孩抚养费,以致屡屡拖延未办。
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黄某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4年9月开始)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500元直至黄某源年满十八周岁止。
3、判决婚生女黄某娴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4年9月开始)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500元直至黄某娴年满十八周岁止。
4、判决婚生子黄某森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4年9月开始)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500元直至黄某森年满十八周岁止。
5、判决被告支付2009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应付未付小孩抚养费356000元。(按每个小孩每月抚养费2000元计算)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起诉状中列举的行为很多不属实。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被告是否存在赌博、婚外恋等行为?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贝某与被告黄某城离婚;
二、婚生儿子黄某源由原告贝某抚养,被告黄某城有权进行探视;被告黄某城应自2014年9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黄某源年满18周岁;
三、婚生女儿黄某娴由原告贝某抚养,被告黄某城有权进行探视;被告黄某城应自2014年9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黄某娴年满18周岁;
四、婚生儿子黄某森由被告黄某城抚养,原告贝某有权进行探视;原告贝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黄某森年满18周岁;
五、被告黄某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贝某一次性补偿2014年8月前的抚养费134000元;
六、驳回原告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但是被告不同意离婚。国晖律师在接到原告的委托后,迅速了解案件基本情况,随后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为原告制作提交了起诉状,其中指出被告存在赌博和婚外恋的行为。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35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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