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涛,男,汉族,户籍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北路。
被告郑某,女,汉族,户籍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原告诉称,2006年原告与被告相识,2007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1月28日到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上一直缺乏信任,互相猜忌,争吵不断;经济上双方各自独立,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且男方负责家庭的所有开支;2013年生育一男孩,名何某阳,现1岁多大,被女方父母于5个月大时强行带至湖南老家抚养至今,不让父子见面并剥夺了原告作为父亲的权利和义务。因夫妻关系长期紧张,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最终由于家庭矛盾激化导致感情破裂。现两人现已分居1年多,确实已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何某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何某阳年满十八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孩子应由被告抚养,且有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何某阳应由谁抚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何某涛与被告郑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何某阳由被告郑某抚养,原告何某涛自2014年4月起,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何某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原告何某涛可每两周探望婚生子何某阳一次,被告郑某及其家人应予以协助,双方另行协商探望的时间、方式等;
四、原告何某涛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尾号为5733的建行账号和尾号为0091的工行账号的存款归原告何某涛所有;被告郑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尾号为3148的建行卡号和尾号为3293的工行卡号的存款归被告郑某所有;原告何某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郑某补偿88233.71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国晖律师在接到被告的委托后介入本案,经过与当事人联系,了解到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希望法院将儿子判给自己抚养,因此国晖律师针对这一点积极收集整理证据,为被告提交答辩状,最终夺得了儿子的抚养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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