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法院起诉想离婚,妻子向国晖律师求助挽救婚姻
2020/5/28 10: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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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址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
被告陆某,女,汉族,住址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8年生育儿子陈某威。因双方在学识、性格、生活习惯、生活环境、思想价值观等方面差异较大,自2008年开始双方就经常争吵,特别自2011年年初,原、被告双方因无法共同生活而开始分居,双方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曾因感情破裂曾两次到桐乡市民政局办理协商协议离婚,都因种种原因未办理,但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而无和好的可能。
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而长期分居,期间双方也曾协商过协议离婚,并已长期分居而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儿子陈某威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 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学识、性格、生活习惯、生活环境、思想价值观等方面差异较大,常常发生争吵,故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委托国晖律师介入。国晖律师了解到被告不愿意离婚,故帮助被告作出相应的答辩,证明其与原告之间的感情很好,且没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事由。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76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