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乐某文,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肖某,女,汉族,住址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4月在被告老家登记结婚,2008年9月生婚生儿乐某睿。婚后,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自2010年5月1日起至今,被告与原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且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乐某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二人是校友,于2002年相识,2005毕业后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并开始恋爱,2008年结婚,期间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如果能够承担起作为丈夫的责任,夫妻感情是可以挽回的。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自2008年结婚感情尚好,偶有矛盾,原告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为理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国晖律师接到被告的委托,了解到被告并不想离婚后,有针对性的提出原、被告感情有挽回的余地,且孩子尚年幼等法律意见。最终,为被告挽救了婚姻。
婚姻来之不易,当婚姻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应多从家庭长久和睦和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积极沟通,化解矛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