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某,女,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李某某,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诉称:原告14岁赴深圳打工,认识被告。因原告年少无知,被诱骗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控制和经济控制,并且为了满足被告赌博的恶习,被告还诱骗原告做小姐为被告赚钱。
2014年2月10日,在被告威逼下,原告同被告在赤水市元厚镇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与被告年龄相差27岁。双方不是正常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生活非常不和谐,被告常辱骂及利用原告。原告存于银行卡里的钱也都被被告控制银行卡转走,以此控制原告。这样的婚姻生活令原告无法忍受,原告幡然醒悟请求同被告离婚。且被告的年龄,已经失去了生育功能,原告也不愿孤独终老。综上所诉,请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银行存款5万元,比亚迪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粤BJ8xxx)价值的2万元;3、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某、被告李某某双方一致同意离婚;
二 被告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粵BJ8xxx比亚迪小汽车一部归被告所有;
三、被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前归还原告婚前购买的金项链、金手链各一条;此外原、被告双方确认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办理离婚纠纷,在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国晖律师为原告出谋划策,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从此挣脱“牢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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