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国晖律师的努力,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
2020/6/5 11: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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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抚养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某,女,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
被告:肖某某,男,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4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肖1、肖2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离婚后,两个女儿一直由被告抚养。但是,被告因公司业务繁忙,经常早出晚归,无暇顾及女儿的生活与学习。女儿一直由保姆照顾。而且,离婚不久后,被告便与另一女士陶某某同居,与孩子共同生活在一起。由于陶某某没有抚养孩子的经验,不懂得怎么照顾小孩,而且对小孩态度冷淡,无法与孩子们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从而导致孩子的身心无法健康地发展、快乐的成长。现陶某某已怀孕临近生产,根本无暇顾及孩子们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两个孩子吃饭,穿衣及其他生活都是靠自己。试想一下,九岁和十三岁的孩子在缺少父母的关心和照顾下,怎么能健康、快乐地成长?更何况,陶某某即将生下自己的孩子,一个家庭三个孩子,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被告本身工作繁忙,无法顾及家庭,仅凭陶某某一人根本照顾不过来。
女儿肖1和肖2从小一直由原告亲自抚养。原告对两个孩子照顾的无微不至,与孩子们的感情非常好。离婚后,原告经常去看望孩子,带孩子们出来玩,关心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近况。每次分手时,两个孩子更是对她恋恋不舍,尤其是小女儿肖2与原告亲了又亲,急切盼望与原告下一次的会面。离婚至现在,原告一直单身并且有自己的住房和稳定的经济收入。现在,原告看到两个孩子在被告处无法得到很好的关心和照顾。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原告心痛不已,希望自已能亲自照顾孩子;而且,她现在有能力和精力亲自抚养-一个孩子。小女儿肖2只有九岁,尚不能独立生活和学习,更需要母爱的关怀。
为了使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原告特提起诉讼,希望法院: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肖2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元,直到18岁,共计约324000.00元。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肖1、肖2的抚养权应该归谁?
【处理结果】
2014年3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抚养权纠纷,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因感情不和而调解离婚,婚生女肖1与肖2归被告抚养。但现在由于被告重组家庭女方并即将生育,为了维护自己孩子的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被告要回婚生女的抚养权。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做了大量的工作已经收集了许多相关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后双方在庭外达成一致的协商。
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最后申请撤回起诉,并对国晖律师表示非常感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18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