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人还不知道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除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很明显、充足,否则法院是很少会直接判离的。而国晖在代理一次离婚案件时,法院就一次判离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事实】
1996年12月的一天,对于我方当事人张女士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日子,在这一天她做了新娘嫁给了自己心爱的人。在后面的日子里,她分别在1997年和2005年生育了长子和次子。日子过得似乎安定又幸福,但是从2014年起很多事情都变了。张女士的丈夫刘某认为她出轨,对其多次施加家庭暴力。2015年1月,张女士迫于无奈从自己家中搬走,双方自此开始正式分居。然而在此期间,刘某仍然没有轻易放过张女士,多次致电进行语言侮辱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最终,不堪受辱的张女士终于在2019年4月,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代理离婚诉讼。
【办案经过】
国晖律师在了解案件经过后,随即为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但是刘某作为被告却在答辩状中坚持称其与张女士的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并声称其与张女士是“因工作原因”分居,他们是“周末夫妻”。由此,国晖律师认识到本案的焦点就在于要证明张女士与刘某是因为感情问题分居,而不是像刘某所主张的“因工作原因”分居。
在庭审前的调查取证阶段,国晖律师持律师令,通过调取刘某的居住网格信息,得知刘某与张女士的居住地址,步行路程仅十分钟的时间,刘某“因工作原因分居”的理由十分牵强。
在庭审过程中,国晖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向刘某提问,要求刘某回答张女士的具体居住地址。结果刘某无法回答,显然刘某对张女士的生活十分陌生。而在法官让刘某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时,刘某也无法提供合理性解释,面对律师收集到的种种证据和步步紧逼的追问,刘某当庭承认了分居事实。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夫妻感情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对方服判未上诉。
【律师总结】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属于法定离婚情形。但在实务中,如何证明是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是原告方的难题,有时即使双方确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地,如果对方主张是因工作原因等非感情不和原因的,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通常在第一次起诉法院会不判决离婚,需在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
本案中,双方居住地址非常近,被告主张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常理,我方作为代理律师正是抓住了这一细节才赢得了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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