阔别8年的儿子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法院如何判决?

2020/6/15 10:31:28 1851

       中国自古就有舐犊情深的说法,如今就算夫妻离婚了,但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却不应受到影响,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抚养权的义务,也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离婚8年后再主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案件事实
        今年4月,国晖律师接到一份委托,当事人称他作为被告,被自己阔别了8年的儿子起诉了,要求他一次性支付他与前妻离婚后的抚养费。
        随后,在深入交流中,国晖律师了解到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母亲在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双方共同生育了原告。2011年8月,原告母亲与父亲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原告母亲抚养,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每月10日前支付,我方当事人对原告享有探视权。双方协议离婚后,我方当事人思念幼子,向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提出每周末将婚生子(原告)接回与自己居住的请求,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拒绝了我方当事人,甚至最后不同意我方当事人探视原告,拒绝接听我方当事人的电话,不回复我方当事人的短信,最后带着原告搬家也不曾通知我方当事人。2011年至2019年这8年间,我方当事人无法联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再见过原告。
        但是在2019年4月,我方当事人却突然接到了法院寄给他的起诉状副本,这才知道自己竟然被儿子起诉了。他的儿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一次性支付离婚至今的抚养费。2019年4月,我方当事人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杨慧律师代理应诉。
       办案经过
        国晖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了解到,我方当事人离婚后,独自生活,原生家庭负担较大,原告主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数额较大,我方当事人无力支付。
        此外,律师还认为,原告的母亲为一己私欲,在过去8年的时间里,变相剥夺了我方当事人作为父亲与幼子相聚的权利。期间,原告的母亲为了躲避我方当事人,甚至不向我方当事人要求支付抚养费,我方当事人并非主动不履行支付抚养义务,而且因原告的母亲与我方当事人已经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而原告一直未主张支付,因此,原告主张我方当事人支付的起诉前3年的诉讼请求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应当支付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2011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抚养费因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

        抚养问题与身份关系密不可分,基于身份关系的抚养费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较大争议。但本案中基于原告的父母亲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给付期限,双方已经形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身份关系相对分离,因此,依法而言,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很多人都不会注意到这一点,而国晖律师却能以此独到的角度为我方当事人提供答辩,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