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要求增加抚养费至8000元,法院这样判决……
2020/6/16 10: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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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抚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性别:女,2008年6月生,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告:李某东,性别:男,1971年10月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0年3月2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随原告法定代理人共同生活,被告给付每月人民币3200元,现在由于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上学费用、报学习班等,被告给付的抚养费不够原告的需求,另外,被告工作升职,今年9月调到上海银行宝安支行任负责人,故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人民币8000元整。
被告有10套房产,租金收入可观。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婚内期间,被告在东莞买了2套房产,婚内买了车子,离婚时原告法定代理人均放弃争夺这些婚内财产。原告上幼儿园费用增加,大班期间开始学钢琴,目前已经钢琴七级,被告均拒绝支付这些费用,今年年初答应孩子支持学琴,交了6个月的学费。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增加给付孩子抚养费至每月人民币8000元并一次性付清;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需要增加抚养费?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李某支付的抚养费增加为4500元,被告李某东应自2019年3月起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李某支付抚养费至原告李某完成本科学业为止,该抚养费付至原告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被告李某东享有探望权,在不影响原告李某学业与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李某东每月可探望一次,具体的探望方式、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另寒暑假原告李某可与被告李某东单独相处不低于5天,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外出、学习等;
三、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抚养纠纷。原告是被告的婚生女儿,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离婚后,原告随其法定代理人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其3200元抚养费。后原告以物价上升,其生活所需增加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增加每月生活费至8000元。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介入斡旋下,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每月向原告李某支付的抚养费增加为45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33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