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妻子居然要求丈夫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丈夫需要支付吗?
2020/6/17 10: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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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夫妻在离婚前都会有分居的情况,分居的时候一般双方联系会比较少,但也并不是会完全断了联系。那如果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权,这样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件事实】
2015年3月,原告与我方当事人登记结婚;随后,双方分别在2015年4月和2016年2月,共同出资购买了住房和车辆,并全部登记在原告名下。2016年5月,双方共同生育一子。而到了2016年12月,因夫妻矛盾趋于激烈,我方当事人被迫独自搬离了婚房。但这并不是结束,2018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要求分割财产外,竟然还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我方当事人被迫无奈只能应诉,并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总所婚姻家庭部杨慧律师代理参与诉讼。
【办案经过】
在本案中原告称,双方分居期间,我方当事人未曾给过家庭生活费,同时我方当事人作为婚生子小豪的父亲,也未尽到父亲的抚养义务,因此要求我方当事人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2月起,以每月8000元的抚养标准,截止起诉时,合计24个月共192000元的抚养费。
可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夫妻分居期间,未支付抚养费是否视为未尽抚养义务?
针对该问题,国晖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我方当事人虽然搬离家庭独自外出租房居住,但不能认定我方当事人全然切断了与家庭的联系。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在外居住的时间里,仍然每月按时偿还19000元的房屋贷款,并且我方当事人每月还需偿还车辆贷款4000元,以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我方当事人仍在履行家庭责任,原告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192000元的抚养费,忽略了我方当事人的其他付出,割裂了家庭生活的整体性。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房屋贷款及车辆贷款与抚养权属于不同性质的支出,但房屋和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自分居起,在未享有房屋居住权和车辆使用权的情况下,仍每月承担房产及车辆的义务,原告在此期间,实际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和车辆的使用权,故综合考虑,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计192000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原告服判,未上诉。
【律师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和第37条,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之间的关系而消除,父母应当对子女尽抚养教育的责任。
夫妻分居期间,未亲自抚养孩子的一方仍应当主动履行抚养义务。但本案中,房屋与车辆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此产生的房屋贷款和车辆贷款,双方均有义务偿还。我方当事人自分居起每月按时偿还合计23000元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还贷,我方当事人在未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履行了夫妻贷款的还贷义务,虽然抚养费和偿还贷款属于不同性质的支出,但均属于家庭生活支出的组成部分,原告不应当完全割裂我方当事人对于家庭生活的付出。面对原告在中巧立名目只想多要钱的行为,国晖律师冷静分析、谨慎思考,从不同角度为我方当事人进行代理诉讼事务,最终很好的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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