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律师:毕竟相爱过,离婚还是要体面!
2020/8/5 15: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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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某,女,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罗某,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12 年4月5日双方在湖南省宁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11日生育女儿罗某涵。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很不错,2013年原告到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随被告一起工作后,双方因为性格原因和对生活琐碎事情不满导致原告与被告经常性争吵,后来被告变本加厉对原告施加暴力和威胁,第一次被被告扇耳光并威胁原告不得反抗;第二次于2014年被告将原告打至鼻子嘴巴臃肿一周多,原告每讲一句都被扇耳光;第三次2018 年3月再次被被告扇耳光并威胁原告不得反抗。原告曾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搬出自己居住,后被被告追至新宿舍砸坏门锁和物品后强行拉回旧居所,但双方矛盾和争吵并未较少,争执和吵闹成为家常饭,2018年11月原告因双方性格不合再次搬出独立居住至今。分居期间被告经常发送信息威胁原告,要求原告回家,甚至恐吓原告说“哪怕让原告坐轮椅、变植物人,都要绑住原告不让原告离开”另,被告婚后几乎没有给过任何家用给原告,多用于自己娱乐和消费。鉴于上述原因,原告一直生活在恐惧和阴影下,双方感情明显破裂,根本无法与被告正常沟通和共同生活。关于女儿抚养方面,原告认为被告脾气暴躁,具有严重暴力倾向,不利于儿女罗某涵的生活和教育,因此女儿罗某涵由原告更为合适。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罗某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 元,直至女儿罗某涵年满十八周岁;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生女抚养权归谁?
【处理结果】
2019年7月5日,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某、被告罗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罗某涵由被告罗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孩子上学期间周末的课程辅导费及寒、暑假期间的兴趣班培训费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培训项目由孩子自主选择确定,相关课程培训老师由原告联系确定;原告孙某某可每月探望孩子1次,每次探望1天,探望孩子时被告或其家属可在现场陪同;原告可每周与孩子视频通话1次(通话时长可为2小时以上);具体探望时间、探望方式及视频通话时间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
三、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无共同债务,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甚至上升为动手,原告忍无可忍,于是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次离婚纠纷。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了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信息,并做了大量的工作以及收集了许多相关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后双方在龙华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婚生女进行妥善安排。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95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