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朋,男,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严某,女,汉族,住深圳市南山。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2017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前共同生有一个儿子(2015 年3月24日生)。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我们的住房是我还不认识被告前就买了的,且还清了贷款。2005年就拿到了红本。被告几乎是每天在家里都是骂骂咧咧,我只要稍加阻止,被告就动手,接着报警,说我家暴,严重影响小孩的身心健康。现在国家的政策就是保护妇女儿童。我是有苦难言!无奈我只有再次搬出我自己买的房子而在外面租房居住。
综上所述,事实证明我与被告实在是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下去。为了我自身的安全,也为了能给小孩一个安静的环境,也为了我自己在有病的时候能有人照顾,我毕竟是56岁的人了,我特此提出离婚。恳求法院予以批准为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依法让被告搬离XX花园A区****。
3、孩子的抚养权及最终的监护人:依法判决。
【争议焦点】
是否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确认婚生子徐某豪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原告在2022年8月10日前支付徐某豪截止2022年7月31日前的抚养费及经济补偿款合计12万元。自2022年8月起原告在每月20日前支付徐某豪当月抚养费5000元至2037年8月5日止,合计90万元。徐某豪的教育费及医疗费由原告全部承担,被告应提供收款凭证或发票予以证明。前述款项支付至被告指定收款账户;
三、原告可在尊重徐某豪的意愿和不影响徐某豪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探望,被告应依法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原告每周末可自行探望徐某豪一次,每年暑假原告可与徐某豪连续居住14天,徐某豪可于每年寒假期间轮流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奇数年随被告生活),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接送方式由原、被告另行协商确定;
四、原、被告确认登记在原告名下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3号XX花园A区****房产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为保证徐某豪在深圳的学习和生活,原告同意从2022年8月5日起至2037年8月5日止被告及徐某豪享有该房产的居住权,该房产在居住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水电杂费等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及徐某豪不得私自转租或让除被告父母外的第三人居住该房产;如被告须另行婚配,被告及被告父母应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自行搬离该房产,徐某豪保留居住权。
五、原、被告确认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可供分割;
六、原、被告确认夫妻存续期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与普通离婚纠纷一样,引起官司的根源在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损后,由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婚生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意见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诉称双方婚姻期间并未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总资产处于缩水状态;被告方答辩为,原告方婚内出轨,属于过错方,所以婚内财产应少分,再且原告方陪伴孩子较少,孩子的抚养权应交由被告方。最终在开庭前,调解员主持调解,在法官和双方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该争议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160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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