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1,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陈某某2,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经亲戚朋友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09月09日在海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3日,生育婚生女儿陈某某,现年10岁,一直是原被告双方抚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这么多年,经常为生活琐事不断产生纠纷。被告还经常酗酒,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难以共同生活。
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包括:1、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一套,价值262万元;2、奥迪车一辆,目前大概价值人民币4.5万元。除此之外,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例,无和好可能,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婚生女儿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判令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离婚后归原告所有,尚欠的揭贷款由原告偿还(房产目前净值人民币2620000元)。
四、判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奥迪车离婚后归被告所有(车辆目前价值人民币50000元)。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是否可以离婚?孩子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1与被告陈某某2自愿离婚。
二、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归原告陈某某1所有;剩余商业贷款10000000元由陈某某1自行负责偿还,被告陈某某2应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配合原告陈某某1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变更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陈某某1自行承担:奥迪车归被告陈某某2所有。
三、原、被告婚生女陈某某由原告陈某某1抚养,被告陈某某2自2022年9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陈某某1支付陈某某抚养费3000元直至陈某某满十八周岁止,款项付至原告陈某某1指定以下账户、户名:陈某某1、开户行:XX银行深圳南山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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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3063、7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例中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婚姻期间,男方喜欢在外面拈花惹草,深深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夫妻双方感情破例。原告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小孩抚养、财产分割一致同意下,双方调解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182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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