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某,男,1982年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06年01月10日在广东省丰顺县
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05月03日生育女儿冯某玉,2009年08月19日生育儿子冯某然。原告日夜辛劳忙于经营二人共同公司,被告经常很晚回家,不顾家事务,甚至提出离婚,导政双方产生严重矛盾,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已破例,要求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中山市房产一套,价值112万元。无夫妻共同债务。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是否可以离婚?婚生子女归谁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在法院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冯某玉的抚养权归被告周某某所有,婚生子冯某然的抚养权归原告冯某某所有。抚养费由抚养子女一方自行承担。
三、原、被告依法可行使对对方所抚养子女的探望权,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周末探望一次,每次24小时,寒、暑假期间可与对方所抚养子女共同生活一半的时间,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双方确认,被告周某某应就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向原告冯某某支付补偿款46万元,该款于2022年1月17日支付至原告冯某某指定账户(户名:冯某某,开户行:中国XX银行科苑支行,账号:6*******************)。
五、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债权债务。
六、案件受理费800小元、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冯某某目愿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案。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结婚后,虽生育有两子女,但在日常的生活中,双方不能彼此包容对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在双方对小孩抚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调解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333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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