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聂某,女,汉族,1985年11月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袁某,男,汉族,1986年2月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2015年11月1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之间没有生育子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但是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双方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不断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20年2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已彻底死心,不想再和被告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挽回。
原被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XXX XX家园X栋X单元XXX的房产,价值820万元。双方各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并以被告为主贷人向中国XXXX银行深圳分行贷款人民币130万元。
基于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求,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XXXX家园X栋X单元XXX的房产离婚后归被告所有,尚欠的按揭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人民币284万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
【争议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法院主持下,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聂某与被告袁某自愿离婚。
二、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XXXX大道东XXXXXX家园X栋X单元归被告袁某所有;该房产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袁某自行负责偿还;原告聂某应于2020年11月20日之前配合被告袁某办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因房产变更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袁某自行承担。
三、被告袁某自愿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分期向原告聂某支付房屋补偿款2,840,000元,具体付款时间、金额如下:202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650,000元;2021年1月15日之前支付2,190,000元;若被告袁某未及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除支付上述款项外,另须向原告聂某支付违约金。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例中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理念不一致经常为琐事争吵,双方感情逐渐淡薄,无法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2020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彼此没有沟通。故法院判决离婚。
【相关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217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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