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先于兄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

2023/4/14 14:18:18 549

      【案由】监护权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庄某某,女,1966年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庄某钗的姐姐。
       被申请人:庄某钗,女,1976年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
       申请人称,叶某某系被申请人庄某钗的丈夫,叶某某与庄某钗在1999年6月10日结婚,育有婚生子叶某正(2000年出生)和叶某道(2002年出生)。叶某某己在广东省陆浓县人民法院对庄某钗提起了离婚诉讼,案号为(2019)粤1xxx民初xxx号。
       庄某钗在2018年11月12日取得陆河县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的《残疾人证》,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监护人为申请人庄某芳。其后,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深康鉴定所[2020]司鉴字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庄某钗患有“妄想性障碍”,在离婚诉讼的民事活动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有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活动。
       庄某钗自2011年起因病回深圳生活至今,期间叶某某和两个儿子一直在北京生活。庄某钗的生活起居、生病住院等事宜一直都是由其姐姐庄某芳在照顾,自2017年底庄某钗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以来,为了更好的照顾其生活起居和看病吃药,庄某芳一直与庄某钗在共同生活居住,每天看护和提醒庄某钗按时吃药,每月定期带庄某钗去医院复诊复查。庄某芳从经济能力、生活上、感情上的紧密联系,都适合做庄某钗的监护人,同时庄某钗本人也明确表示愿意庄某芳作为其监护人。
       因庄某钗长期在深圳生活,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经庄某钗和庄某芳共同申请,深圳市XX街道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且《确定监护人证明》,但是庄某钗的婚生子叶某正也向贵院提交了陆河县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确定监护人证明》,该证明确定叶某正为庄某钗的监护人,但庄某钗常年没有生活在陆河县XX镇,该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实际情况完全不清楚,更没有调查询问庄某钗本人真实意愿,按照法律规定,该居委会没有出具该证明的权限,该证明不具备法律效力。叶某正年仅19岁,正在国外读书准备上大学,目前不具备任何经济能力,更没有时间和能力照顾、保护庄某钗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而且叶某正一直与叶某某共同生活,从情感上与叶某某更为亲近,同时其学费和生活费的来源均受控制于叶某某,叶某正与叶某某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显然,叶某正不可能在离婚纠纷中最有利的维护庄某钗的合法权益,其不适合在离婚纠纷中作为庄某钗的监护人,因庄某芳和叶某正分别提交的两份《确定监护人证明》存在冲突,贵院在2020年7月21日传唤庄某芳和叶某正到法院召开协商会,就由谁作为庄某钗在离婚诉讼中的监护人一事进行协商。因庄某芳和叶某正未能协商一致,贵院告知双方按法律规定程序,另行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争议焦点
       申请人是否可以成为被申请人离婚诉讼活动的监护人?

      【处理结果
       陆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申请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XXX社区居民委员会确定庄某芳为庄某钗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叶某正为庄某钗离婚诉讼的民事活动的监护人。

      【案例评析
       本案系监护权纠纷。本案例中被申请人庄某钗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因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诉讼活动需监护人进行代理,申请人作为近亲属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监护人的顺序是第一顺序人是配偶, 第二顺序人是父母和子女,第三顺序人是其他近亲属。案例中申请人属其他近亲属。因在庄某钗与叶某某的离婚纠纷中,其婚生子叶某正也向法院提出作为监护人的请求,故法院未支持申请人作为庄某钗离婚纠纷中诉讼活动的监护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183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