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韦某,女,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平,男,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
原告诉称,2018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20年10月3日办婚礼。2020年10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21年1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妍。婚前陈某平说他欠信用卡是3-4万,婚后发现是欠信用卡13万,与事实不符。陈某平从韦某这里拿了差不多5万元还信用卡。在和韦某交往期间,直到办婚礼。陈某平没有说过他结婚的事实,去领证的时候韦某才发现陈某平已经结婚,且他本人还不承认,说是系统的问题导致,当时由于已经办婚礼了,信任他就没有多想,婚前缺乏对他的了解,草率结婚后来才发现一直被他欺骗。
原告婚后一直住娘家,孩子出生后到陈某平家坐月子17天就回娘家住,一直住到2020年6月18日,在这期间被告一直没有给生活费。每次叫给生活费都是吵架收尾,最后也是不了了之,韦某一个人承担了孩子的生活费,被告也不关心孩子及妻子的生活,在精神上也没有得到过他的安慰,也不照看孩子,不把原告当家人看、不尊重、没有责任心、不关心、不懂感恩、不在乎原告,且常因生活费、酗酒、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并且多次对原告实施冷暴力行为,原告于2020年10月25日与被告分居至今,为了孩子及他的感受,原告一直忍受他的精神打压,可是没有想到的是陈某平一直没有改变,不管是精神安慰还是经济上都没有给予到原告。由于考虑到夫妻分居时间长。夫妻双方性格及思维方式差异很大。无法找到任何共同语言。同时被告经常出去和朋友喝茶喝酒聊天酗酒,整天不着家,导致夫妻难以信任,隔阂重重。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为了夫妻感情及其孩子家庭,但被告不听好劝,完全不顾孩子与家庭。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就离婚之事宜。无法达成共识。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陈某妍由原告韦某本人抚养,被告每月月初支付抚养费1000元,抚养费总金额198000元,每月转到韦某农业银行账户内;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韦某与被告陈某平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陈某妍由原告韦某抚养,被告陈某平于签订本调解协议当日向原告韦某支付陈某妍的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自2023年3月起直至陈某妍年满18周岁止,被告陈某平于每月10日前向韦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50元,由被告陈某平负担5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20年10月3日办婚礼。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隐瞒了部分事实,原告要求离婚。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参与诉讼,了解案件情况后,国晖律师发现通过判决很难达成原告的诉求,于是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了原告的心愿,双方成功离婚。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自愿离婚,且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支付抚养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HHMS0005号档案编写】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