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来,男,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08年9月9日在天津市宁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7月8日婚生一子,取名张某凡。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结婚这么多年从来不做饭,也不顾家,2022年5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婚生子张某凡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3.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某来与被告王某协议离婚;
二、婚生子张某凡 ( 2009年7月8日出生)随原告张某来一起生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张某凡独立生活止;
三、登记在孟某名下的冀B4****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归被告王某所有,登记在张某来名下的津MQ****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归原告张某来所有;
四、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XX房屋由双方自行变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房贷剩余款项由原、被告平分;
五、保险单号1898****的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所分红利归被告王某所有,王某补偿张某来50,000元;
六、双方共同的债权、债务归张某来所有;
七、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八、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经常因琐事争吵,2022年5月份开始分居至诉前。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才达到离婚的程度。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符合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形,因此,国晖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积极和双方联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津字MS015-2685-281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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