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无确切证据证明达到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23/8/10 11:34:50 607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黎某某1,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4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0年12月原、被告婚生子黎某某2出生。2016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但双方仍共同生活。2016年12月8日原、被告办理复婚手续。婚后,被告对原告缺少关心,疏于对母子生活的照顾,感情淡漠。2018年起被告开始持续出轨,并多次购买性服务,2020年被告更直接出轨同小区业主高某,至今保持不正当关系。一直未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2016年2月11日被告在深圳市XX医院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于2016年2月27日入院治疗,2016年3月18日出院。之后一直按医嘱服药及定期复诊,至今未愈。在家庭生活中,被告经常躁狂、抑郁,原、被告争吵不断,被告更曾多次对原告使用暴力,违背原告意志,试图与原告发生性关系。原告母亲与原、被告一家同住期间,被告曾多次在原告母亲在场的情况下,裸露全身,故意侮辱,情节恶劣。原,被告已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1.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X小区X苑X栋XXX号房产,价值290万元;2.10枚比特币 ;3.广州市南沙区XX镇XX村分红款。
       基于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黎某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0日前问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7000元,直至黎某某2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被告协助办理婚生子黎某某2在广州市南沙区XX镇XX村的分红款分户手续,并将黎某某2的分红款人民币81000元支付至黎某某2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被告向原告支付XX村分红款人民币8000元。
       五.深圳市南山区XXXX区X苑X栋XXX号房产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对被告应得部分予以补偿。
       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黎某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7000元,自2021年4月起至黎某某2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被告协助办理婚生子黎某某2在广州市南沙区XX镇XX村的分红款分户手续,并将黎某某2的分红款人民币81000元支付至黎某某2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被告向原告支付XX村分红款人民币8000元.
       七.深圳市南山区XXXX区X苑X栋XXX号房产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对被告应得部分予以补偿。
       八.判决被告持有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票期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对被告取得股票期权的收益款进行分割。
       九.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万元。
       十.被告说明被其转移的比特币的下落,并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国晖律师代理被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恳请予以驳回。
       二.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家庭关系融洽,并不存在法定应当判离的情形。被告与原告相恋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两年便生育了黎某某2,双方的感情从爱情演化到不可分割的亲情,是一个自然演变的过程,仿佛是命中注定的安排一样。正式登记结婚后,被告与原告在深圳市南山区安了家。双方都从事互联网行业工作,均接受过良好教育,在谋求事业发展的同时,双方亦十分注重家庭关系的建设。自结婚成家以来,被告与原告孝顺双方父母,尽心尽力养育孩子。被告觉得自身是幸运的,这份幸运来自于原、被告的结合,才有了这天伦之乐。长期以来,被告每月的收入几乎全数上交给原告,交由原告来管理家庭财富,自身每月仅余三千元左右的日常零用钱。与原告初次登记结婚以来,用共同辛苦赚取的收入购入了车辆、多份商业保险保单、长沙市XXXXXX城X区X栋XX房产、珠海市XX房产等,这些都是我们夫妻工作多年所积攒下的财产,是我们共同为家庭、为孩子奋斗的成果。被告的工作压力大,但是被告在家庭分工上并非不管不顾。家中大部分家电、家具由被告负责购买、维修、清洗,维持日常生活运作。在多年的生活中,被告与原告已经实现了良好的分工合作,互相体谅,互相支持,被告在家中并非甩手掌柜。婚生子黎某某2是被告和原告爱情的结晶,被告和原告都希望他可以健康成长,有一个完整幸福的童年,在孩子的教育上,被告与原告相互配合,共同参与到孩子的成长中。被告一有空便陪同孩子骑自行车、玩多米诺骨牌、滑板、跳街舞、训练乒乓球、轮滑,孩子平常的家长会也是被告和原告轮流参加的。在孩子的教育、娱乐、日常生活照料上,被告和原告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对孩子教育观念总能一致。婚生子黎某某2能够成长为一个健康、快乐、开朗、聪明的孩子,正是由于被告与原告共同组建的一个温馨的家庭。
       三.被告虽曾患有双向情感障碍,但依法不构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被告曾因工作压力大感到情绪低落,于2012年诊断为抑郁症,通过医嘱药物治疗恢复正常。后于2016年因辞职创业压力大再次被诊断为双向障碍,抑郁发作,经过住院治疗痊愈出院。被告此后情况稳定,与常人无异,正常工作、正常社交。被告曾患病是因为被告迫切想改善家庭经济条件,精神压力过大所致。原告此前在得知被告患有该病后,是积极鼓助并协助被告进行治疗的,原告至今还是被告在社区登记备案的监护人。正是在原告的鼓励和协助下,被告得以痊愈。
       四.被告愿意给原告更多的宽容及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来解决暂存的矛盾。对被告而言,原告在家庭中的地位无可替代。在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时光里,被告只会愈加坚信原告是与自己相伴终老的另一半,即便原告因对被告父母在广州南沙安置面积分配上颇有怨言,进而迁怒于被告并提出了离婚的诉求,被告也不会动摇与其继续共同生活的决心
      【判决结果
       2021年9月1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不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黎某某1离婚。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一起生活十多年,虽日常琐事中有矛盾,但双方的矛盾不是不可以调和,双方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准予离婚。离婚案件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案例中原告与被告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167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