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容某某,女,汉族,住所广西浦北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21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原告再婚前有一个女儿,现由原告父母抚养;被告再婚前育有一子和一女,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2021年10月24日生育了儿子陈某一。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被告许多的坏习惯在婚后才渐渐暴露出来。婚后,被告时不时做些临时工,对原告及婚生子的生活爱理不理,大部分的支出都是原告去县城卖熟菜赚钱来维持,被告对家庭事务不理不问,每天都是原告在为这个家在付出,孩子都是原告自己一个人在照顾他们的衣食住行,被告还经常骂原告。原告从2021年就离开了被告到县城做生意并直接抚养生子陈某一居住至今,与被告没有感情上的任何联系。至此,原、被告夫妻之间已没有信任可言。结婚这么多年以来,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原告所希望的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家庭的平平安安。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只能自己往肚里咽。因为他,原告不知度过了多少个无眠之夜,原告觉得自己快要疯掉了,精神几乎崩溃。再不从这段婚姻走出来,原告就要得忧郁症了,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加之双方实在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原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陈某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被告辩称,其没有任何的坏习惯,对原告不打不骂,夫妻之间平时吵架也是日常很平常的情况,其多次叫原告回家带小孩,夫妻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之前和前妻生的子女已成年,没有任何负担,其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并非原告所说的临时工,其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儿子陈某一。原告跟其结婚后就带小孩去县城了,很少回家,其也有支付儿子的奶粉钱及生活费。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容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容某某负担(已预交)。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21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原告觉得自己为这个家庭付出太多,孩子也是自己抚养,被告还经常辱骂原告,因此要求离婚。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参与诉讼,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存在诸多可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尚未破裂的因素,并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积极进行法庭辩论,成功挽救婚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 MS 024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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