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岑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西省梧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川县。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在陕西省洛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9月生育婚生子杨某1,2017年7月生育婚生女杨某2。婚后多年矛盾不断,几经磨合,双方仍无法共处。2019年后被告基本不回家,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敷衍了事,仍然长期居住在外。现原告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原告与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判决结果】
2022年1月10日,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婚生子杨某1、婚生女杨某2由被告杨某某直接抚养,原告岑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岑某某每月可探视婚生子杨某1、婚生女杨某2一次,寒暑假可跟随原告直接生活,被告杨某某对原告岑某某的探视应予以协助。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例中原告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经常不归家,导致夫妻感情破例,原告要求离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例,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206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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