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某,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12日生育儿子潘某甲,于2018年1月17日离婚,并协议约定儿子潘某甲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儿子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主要由被告的母亲照看,2021年7月,被告母亲年事已高觉得无力再照看孩子,被告与原告以及儿子商量后,将儿子接到了香港,与原告共同生活,并让儿子在香港读书学习。因儿子目前已经在香港有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为了更好地照顾小孩及维护小孩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儿子潘某某变更由原告抚养。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潘某某未答辩、未举证。
【争议焦点】
婚生子潘某某应当归谁抚养?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虽然原、被告在离婚时协议约定潘某某由被告抚养,但原告主张自2021年7月起潘某甲已经实际跟随其到香港居住生活及学习,并提交潘某某的学籍表、生活照片为证,被告对此未抗辩未举证,视为放弃抗辩举证的权利,现亦无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潘某甲实际跟随原告生活至今超过一年,且潘某甲已经在香港入读小学,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与原告亦已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母子感情,如改变生活环境对潘某甲的健康成长不利。现原告诉请变更潘某甲为由其抚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变更潘某甲(2015年1月12日出生)由原告黄某某抚养。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出庭一审,被告未出庭答辩,举证、质证。国晖律师认为虽双方有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被告,但后由于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为最有利于抚养子女的一方。最终,法院支持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顺利结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230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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