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岑某某,女,汉族,住广西省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洛川县。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在陕西省洛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9月22日生育一子杨甲,2017年7月18日生育一女杨乙。婚后多年矛盾不断,几经磨合,双方仍无法共处。2019年后,
被告基本不回家,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敷衍了事,仍然长期居住在外。现原告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判决杨乙的抚养权归原告。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杨甲、婚生女杨乙由被告杨某某直接抚养,原告岑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三、在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岑某某每月可探视婚生子杨甲、婚生女杨乙一次,寒暑假可跟随原告直接生活,被告杨某某对原告岑某某的探视应予以协助;
四、被告杨某某配合原告岑某某在2022年4月前从被告杨某某户籍地迁出户口;
五、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岑某某已预缴),由原告自愿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矛盾不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无意义。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参与诉讼,了解案件情况后,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了原告的心愿,双方成功离婚。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自愿离婚,对抚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206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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