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5月31日,婚生女胡某甲出生。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是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愈显不合,价值观差异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至今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多年,婚姻关系形同虚设。婚生女长期生活在被告老家,由被告父母亲自照顾,请求将婚生女的抚养权判给被告,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原告享有探望权。
综上所述,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胡某甲的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女满十八周岁,原告享有探望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胡某某辩称,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婚生女胡某甲在原、被告离婚之后仍系双方之女,婚生女胡某甲由被告胡某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朱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根据实际开支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朱某某对婚生女胡某甲享有探望权(在婚生女愿意的情况下,原告寒暑假可将其带离醴陵市随原告生活);
三、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各人经手的债权由各自享有,各人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婚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认为双方无法再继续生活,被告也同意离婚,达到离婚的条件,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就小孩的抚养、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达成一致后双方调解解除婚姻关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077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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