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告阻拦原告探望孩子,法院这样判!

2023/10/19 14:49:26 604

      【案   由】探望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韦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2月8日生育一子,名韦甲。2013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登记离婚,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儿子韦甲由被告抚养,并约定了原告的探望权,即“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孩子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孩子的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天”。2013年7月27日,被告生下女儿莫乙,后经广东XX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系莫乙的生物学父亲。自原、被告离婚以来,被告并未按《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协助原告探望孩子的义务,并且对原告探望孩子加以阻拦,拒绝、阻止原告与孩子见面。原告认为,被告阻拦、妨碍原告探望孩子行为剥夺了原告与孩子相处及孩子享有父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在原告与被告离婚之后,原告希望并请求有更多的时间与孩子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健康快乐的成长。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确认原告有探望婚生子韦甲\女儿莫乙的权利;
       二、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具体的方式为:1、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可随时探望孩子;2、每周末休息日可带孩子外出游玩或到原告家度过,时间不少于一天;3、每两年和孩子一起过一个春节、清明节、中秋节、国庆节,陪同时间以国家法定放假期限为准;4、每年暑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三十天,每年寒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十天;5、在孩子放学及其他任何假期时,如被告因工作等原因无法照看孩子,不能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应通知原告前往照看或带往原告处让原告照看);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我没有不给原告看孩子。关于原告第二项诉求第1项,我不接受,不同意原告随时探望孩子,原告需征求儿子、女儿的同意方可探望。原告第二项诉求的第2项,每周末征求孩子的同意原告可以带孩子外出游玩或到原告家度过,时间不能多于一天,不同意在原告处过夜,当天晚上要把小孩送到被告处。原告第二项诉求的第3项,我不同意,小孩每个节日在原、被告家各一半时间。原告第二项的诉求第4项,我认可。原告第二项诉求第5项,我没有这个行为,没有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
      【争议焦点
       原告的探望诉请能否被支持?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从本判决生效之日,原告韦某某每周可探视孩子韦甲、莫乙一次,具体为周六上午8点接走(接走地点:被告住处),周六晚上8点前送回(送回地点:被告住处);
       二、从本判决生效之日,原告韦某某每年和孩子韦甲、莫乙一起过一个春节、清明节、中秋节、国庆节,陪同时间以国家法定放假期限的一半为准;
       三、从本判决生效之日,原告韦某某每年暑假与孩子韦甲、莫乙连续共同生活三十天,每年寒假与孩子韦甲、莫乙连续共同生活十天;
       原告韦某某在行使上述探望权时,被告莫会纳应予以协助。
       四、驳回原告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探望权纠纷,原、被告离婚后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享有的探望权利在被告的阻挠下并未实现,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参与诉讼,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进行了沟通,理解委托人对孩子的关心,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原告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2589号档案编写